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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蔡楊春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鬧進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41年台抗字第6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謂民國104年3月31日101年度重訴字第134號(下稱系爭判決)附圖(即高雄市仁武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說明欄註記「本案圖面與登記簿面積不符,超出允許誤差,擬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辦理面積更正」等語,請求辦理面積更正云云,惟此非屬系爭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本院無從准許之。
此外,聲請人並未指明系爭判決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表示與法院本來意思顯然不符之處,自無裁定更正之必要,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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