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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被 告 鍾振泉
上訴人與蘇義翔、蘇永松、楊秀華間因101 年度重訴字第13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40,7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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