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重訴,18,201209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
被 告 正義貨櫃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莉雯
被 告 許瑞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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