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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被 上訴人 高雄市鳥松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文瑞
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此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定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業於第一審訴訟繫屬中,變更為蔡茂麟,然未經聲明承受訴訟,且上訴人於第一審委任訴訟代理人張耀聰律師、梁世樺律師,故第一審訴訟程序未因此當然停止。
上訴人嗣對本件訴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始於101 年9 月7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由本院裁定予以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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