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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蔡茂麟
被 上訴人 高雄市鳥松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曾文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21,535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43,020 元。
上訴人未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譚德周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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