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馬才霖
吳修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建和、盧建輝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91,1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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