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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蔡吳秀珠
訴訟代理人 陳純宜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2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 年6 月7 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9 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 年1月17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股票,亦無人提出股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社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 年度司催字第524 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解 景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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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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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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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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