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高素敏
訴訟代理人 龔昭芬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53 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上億企業行 │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213,000元 │100年4月30日 │LA0000000 │ │
│ │黃建華 │業銀行路竹│4 │ │ │ │ │
│ │ │分行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