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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李超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3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53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7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0 年6 月1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太平洋日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1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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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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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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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0 │股票 │1 │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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