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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楊梨美
代 理 人 李賢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陸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98年2 月1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0 年5 月10日皇家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4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0 年5 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皇家時報,至100 年12月10日為止已滿7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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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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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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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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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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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
│004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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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 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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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 0 │股票 │1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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