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佺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6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田育菁
┌──────────────────────────────────────────────────┐
│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0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真便宜汽車百│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86,800元 │101年1月31日 │AJ0000000 │ │
│ │貨有限公司 │行小港分行│6 │ │ │ │ │
│ │黃堃泰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