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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崔文學之遺產管理人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
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薛幼菊
代 理 人 莊馥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拾參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系爭股票於民國100 年12月27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1 年2 月24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青年日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7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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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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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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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1NX0000000-0 │股票│ 1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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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 │股票│ 1 │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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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2NX0000000-0 │股票│ 1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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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 │股票│ 1 │ 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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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NX0000000-0 │股票│ 1 │ 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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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 │股票│ 1 │ 4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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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0000-0 │股票│ 1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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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 │股票│ 1 │ 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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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5NX0000000-0 │股票│ 1 │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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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 │股票│ 1 │ 7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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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6NX0000000-0 │股票│ 1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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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 │股票│ 1 │ 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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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0 │股票│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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