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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代 理 人 胡慶龍
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本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本票1張,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3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 年4 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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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2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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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本票號碼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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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黃崇凱 │子龍建設有│無 │3,000,000元 │100年12月29日 │TH0000000 │ │
│ │ │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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