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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 請 人 蘇碧娥
訴訟代理人 陳蓉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叁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3 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2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屆滿,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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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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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L11029 │1 │30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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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 │同上 │811C-31Z52858 │1 │74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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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同上 │90-NX00000000-0 │1 │20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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