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龔于玲
代 理 人 辛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遺失,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4 月21日台灣新生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4 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1 年8 月20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鄭玉英 │兆豐銀行東│000-00-00000│10,700元 │101年2月29日 │BL0000000 │ │
│ │ │高雄分行 │6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