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1,除,734,201209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34號
聲 請 人 龔于玲
代 理 人 辛信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於民國101 年1 月17日遺失,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4 月21日台灣新生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91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4 月21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1 年8 月20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
│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291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鄭玉英      │兆豐銀行東│000-00-00000│10,700元        │101年2月29日  │BL0000000   │      │
│    │            │高雄分行  │6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