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何沛蓁即華興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8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1 年4 月27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 年8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
│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742號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益琪室內裝修│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151,500元 │101年4月15日 │AB0000000 │ │
│ │工程有限公司│業銀行苓雅│7 │ │ │ │ │
│ │林益良 │分行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