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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43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李瓊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101 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1 年4 月19日刊登於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民時新聞報廣告刊登證明單1 份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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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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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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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雄市西區稅│高雄銀行公│000000000000│3,481元 │100年11月28日 │EB0000000 │ │
│ │捐稽徵處退還│庫部 │ │ │ │ │ │
│ │稅款專戶 李 │ │ │ │ │ │ │
│ │瓊慧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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