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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劉昭成即劉步洲之繼.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又因聲請人係於民國98年底發現該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 年3 月3 日民眾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司催字第1312號公示催告在案,嗣經聲請人於101 年3 月3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眾日報,至101 年8 月3 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民眾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且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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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7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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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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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0 │股票 │1 │124 │ │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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