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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林龍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3 月27日之經濟日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3 月27日刊登該裁定於經濟日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司催字第190 號卷查核無誤,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管安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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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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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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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61C-33Z34737 │股票 │1 │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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