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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55號
聲 請 人 黃耀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101 年3 月3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192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3 月30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1 年8 月29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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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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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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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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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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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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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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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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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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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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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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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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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0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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