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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81號
聲 請 人 林明璋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1 張,因聲請人不慎遺失,前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4 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1 年9 月13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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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 年度除字第7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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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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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71C-34ZA6726 │股票 │1 │4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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