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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國立中山大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鄭英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7日所為之補費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關於「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38,859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38,859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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