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2,訴,2123,2015122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23號
上訴人即原告 周黃玉華
上訴人與周黃元明等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123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97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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