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2,訴,2190,201508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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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0號
上訴人 即 張簡賜美
被 告
被上訴人即 張簡華偉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9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8,446 元【(824.16+1624.77 +0.15)×9400×1/12=000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受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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