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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上 訴 人 盧金蕊
即 被 告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下同)【計算式:(返還土地部分:高雄市○○區○○○段○0000000 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200 元/ ㎡×占用土地面積17,656㎡=3,531,200 元)+(起訴前回溯5 年租金部分:176,560 元)=3,707,760 元,至上訴人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提起上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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