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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訴人 林秋興
即原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蒼龍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38,715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臺幣134,25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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