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2,重訴,87,20151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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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
抗 告 人 曾裕修
視同抗告人 呂曾阿霞
曾阿玉
曾敏惠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旗津天后宮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25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又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於抗告人曾裕修及呂曾阿霞、曾阿玉、曾敏惠間均應合一確定,應認抗告人曾裕修抗告之效力及於呂曾阿霞、曾阿玉、曾敏惠,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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