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勞訴,25,2015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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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宗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和春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1,342,302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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