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勞訴,72,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2號
原 告 陳勝和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代理人 林鼎越律師
被 告 振農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猛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王湘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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