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2796,201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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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79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蔡春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個月以上情形時,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蔡春長於095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1,286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22,355元整、預借現金6,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731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8,355元整自103年0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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