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3號
債 權 人 黃瑭璋
債 務 人 冠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欣城(原名:謝淵城)
法定代理人 謝李秀治
法定代理人 董春美
法定代理人 謝豐隆
法定代理人 謝佩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城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支票6張之退票理由單影本;若無法提出退票理由單,應具狀陳明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如借貸)。
二、提出債務人其餘法定代理人李秀治、董春美、謝豐隆、謝佩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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