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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37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林彥甫
債 務 人 王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更正訴訟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4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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