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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561號
債 權 人 孫華慰
債 務 人 廣苡伶
法定代理人 廣子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因依債權人所提聲請狀及證據,尚難確定債務人廣苡伶是否仍為姜文明之繼承人而需承擔其債務,遂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4 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姜文明之除戶謄本正本、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正本、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等資料。
該裁定於103 年4 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紙附卷可稽。
乃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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