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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778號
債 權 人 謝秀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岡本欲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岡本欲源之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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