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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079號
債 權 人 麗湖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王月娥
債 務 人 陳家盛
上列債權人麗湖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對債務人陳家盛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513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聲請事項欄所記載之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與原因事實所載之14,000元不符;
且並未提出得請求年息利率百分之十利息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金額及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該裁定已於103年4月28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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