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5102,201405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10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林沛鑫
債 務 人 陳佳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肆萬參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參萬陸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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