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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
債 權 人 邱欽峰
債 務 人 簡黃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叁拾陸萬捌仟捌佰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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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15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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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票 面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
│號│(新 台 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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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00,000元 │103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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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100,000元 │103年2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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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138,000元 │103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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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100,000元 │103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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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100,000元 │103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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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84,000元 │103年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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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108,000元 │103年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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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168,000元 │103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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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138,000元 │103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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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83,000元 │103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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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8,800元 │103年3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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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83,000元 │103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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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38,000元 │103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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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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