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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債 權 人 蘇黃卜
債 務 人 梁朝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朝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梁朝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如聲請狀有誤,請更正之)
三、請提供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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