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6082,2014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82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文盛
債 務 人 吳桂鳳
債 務 人 吳藺璿

一、債務人吳桂鳳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⑵新台幣叁拾壹萬零伍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桂鳳之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吳藺璿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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