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6087,201405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08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李政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零肆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玖仟肆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新台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