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6171,2014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務 人 王國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零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台幣伍拾伍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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