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6174,2014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7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務 人 劉致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零肆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