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6182,2014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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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債 權 人 董駿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日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含借款時間、金額及有無約定清償日期)。

二、債務人陳日章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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