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促,16191,2014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191號
債 權 人 協昇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弘峻
相 對 人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佰萬柒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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