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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1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務 人 圻烽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圻烽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於民國103年4月11日高市府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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