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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623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莊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參拾柒萬壹仟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壹拾陸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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