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執消債更,372,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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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映筑即王秋鳳即王實鳳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芊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五福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黃國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又查聲請人名下有一地一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無有效保單存在),財產價值新臺幣(下同)46,123元;

再查,聲請人自陳現從事居家清潔打雜工作(非單一雇主),並居住於其中一名雇主所有之雅房,以替雇主打掃整理代租金,另依據其所提出工作紀錄表(未加計以工作代房租之工時),日薪約800元,春節期間雇主有另外給付年節紅包及大掃除報酬,依據其民國104年1月至6月所得平均為16,083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公司回函、戶籍謄本、工作紀錄表、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惟聲請人曾於聲請狀自陳收入約16,000元至20,000元間,雖依據其104年1月至6月工作紀錄計算所得平均僅16,083元,但仍以其自陳薪資平均,即18,000元計算聲請人每月還款能力,對各債權人較為公允。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其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8,000元,6年共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且聲請人名下財產現值僅46,123元,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現住於雇主所有之雅房,毋庸支付租金,惟因雇主未替其投保勞健保,是預計其除個人生活費外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費用等雜費,而其每月個人生活費約10,000元,與104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相當,尚屬合理。

(三)綜上,聲請人所提出更生方案,已將其可處分所得加計有清算價值之財產,再扣除個人生活費後,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上開更生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更生方案
┌───────────────────────────┐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20日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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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
├─────┼───────┼────┼────────┤
│ 台中商銀 │    506147    │  13.92%│    1114        │
├─────┼───────┼────┼────────┤
│ 滙豐銀行 │     72800    │   2%   │     160        │
├─────┼───────┼────┼────────┤
│ 遠東銀行 │     44528    │   1.22%│      98        │
├─────┼───────┼────┼────────┤
│ 永豐銀行 │     88930    │   2.45%│     196        │
├─────┼───────┼────┼────────┤
│ 第一銀行 │    125709    │   3.46%│     277        │
├─────┼───────┼────┼────────┤
│ 陽信銀行 │    288119    │   7.92%│     633        │
├─────┼───────┼────┼────────┤
│高雄市五福│    596574    │ 16.4%  │    1312        │
│儲蓄互助社│              │        │                │
├─────┼───────┼────┼────────┤
│ 榮昇資產 │     13792    │  0.38% │      30        │
├─────┼───────┼────┼────────┤
│ 王芊茹   │   0000000    │ 52.25% │    4180        │
├─────┼───────┼────┼────────┤
│ 債權總額 │   0000000    │每期清償│    8000        │
│          │              │總額    │                │
├─────┼───────┼────┼────────┤
│ 清償成數 │   15.84%     │        │                │
├─────┴───────┴────┴────────┤
│補充說明:                                            │
│1.儲蓄互助社並非金融機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
│  意事項第42點、財政部台財融字00000000號函意旨參照。  │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 │
│  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
│  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 │
│  融機構,如儲蓄互助社、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仍需債│
│  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
└───────────────────────────┘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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