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執消債更,378,201508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齊培誠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保 證 人 齊培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

查債務人罹有恐慌症,自陳因此長期吃鎮定劑,較不敢出門,所以只能找兼差性質或短期之工作,現在分別於陽明圖書館教授兒童成語作文班、右昌地區家教、腦性麻痺協會教戲劇等,亦曾於五權國小或義守大學,但都是兼差、短期性質的工作,自陳平均月收入新台幣(下同)12,000元,以上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04年3月20日陳報狀、債務人其餘陳報狀、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3,006元。

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㈠債務人除每月收入外,名下別無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又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自陳雖收入不多,但每月願省吃節用,還款3,006元,以剩餘金額過生活(104年7月13日陳報狀),核以內政部公布高雄市10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要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雖收入不固定,惟其提出甲○○○○○願擔保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期間清償保證之切結書一紙,及其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為證(104年5月20日陳報狀),核為有資力之人,得為債務人之保證人。

㈣綜上,本院審酌債務人名下無財產,雖無固定收入,但提出有固定收入之人為保證人,並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全用於清償,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公司│   0000000  │  100%   │     3006   │
├──────────┼──────┼─────┼──────┤
│債權總額            │ 2,396,396  │每期金額  │    3,006   │
├──────────┼──────┼─────┼──────┤
│清償成數            │   約9%    │清償總額  │  216,432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 │
│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
│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
│手續。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