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3,司執消債清,158,201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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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朱茂榮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楊景鈞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李筱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李昇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周信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萱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不動產拍定後分配予優先債權人之剩餘價金,於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此有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本院職權調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調件明細、第三人保險公司陳報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35296 號拍賣通知及分配表、本件分配表公告、通知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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