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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萬機鋼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俊彥
被 上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8 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6,272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35,0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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